“这个区域,就这些补偿,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多了没有。就算你不要补偿,房子也得拆!”在拆迁前期,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协商出现不一致时,被拆迁人的意见往往被以不符合地方政策为由进行否决。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大于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国家级别的征收拆迁文件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它规定了房屋征收在范围、流程、程序、补偿安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590号令作为应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文件,因为各地具体情况不一致,经济发展不均衡,市场行情更是千差万别,所以其中的规定基本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规定。比如说590号令规定征收合法房屋要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要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每平米补偿多少等,这种问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来解答的,各地市场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国家法律不可能制定出一个适用于每个地方的标准。那么如何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这需要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目前很多地方在进行征收拆迁时,会出示诸如《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或者《某某改造项目计划书》之类的文件,作为该区域进行征收拆迁以及安置补偿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由地方政府作出,实践中经拆迁工作人员出示给被拆迁人,因而看似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但是实际上,这些所谓政策文件其本身可能就是违法的。地方政府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征收拆迁规则的制定者。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拆迁方的地方政府,会不会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制定一些不利于被拆迁人规则?
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本身也要经受法律的监督。地方政策是地方依据中央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政策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政策措施。因此,地方政策的制定过程也可以说是中央政策的具体落实过程。
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地方政策,其制定与实施都必须遵守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与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包括三层含义: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所确定的具体法律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抵触。这里的“不相抵触”所要求的对象则包括全部类型的地方性法规,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法规,根据某项法律规范制定的补充性法规,在贯彻实施某项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自主性法规等等。
在现实中,拆迁方可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被拆迁人受制于其“权威性”只好听之任之,不敢反驳。须知,这些项目也好政策也罢,从根本上来说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在实践当中遇到这种以某某项目安置补偿条例作为征收补偿标准的,或者是以某某拆违、治污政策为由进行低成本拆迁的情况,大家不要深信其文件一定具有合法性,可以咨询律师判断这些文件是否具有正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救济方面,则可以向上级机关发起行政复议来审查征收拆迁行为的合理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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