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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区矫正法落地须发挥合力

时间: 2022-03-30 15:23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点击: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对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指导说明。自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发展,在矫正罪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多方发挥合力,推动社区矫正有序有效发展。
 
    相关配套制度要加紧跟上。从性质和任务来看,社区矫正法是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社区矫正法在立法之初,就非常注重处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社区矫正的范围、性质、适用条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法对此便仅作了衔接性的规定,避免了重复立法的问题;对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社区矫正法也只是作了引导性的规定,具体内容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符合立法的科学性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的运行规则不足、评估体系不够完整、相应的救济措施缺乏、分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鉴于社区矫正法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可以先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规定中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进行明确,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一方面是为了推动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从源头上解决矫正对象失管失控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规范基层执法人员的活动,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正是这一问题,尤其是整治违法违规“减假暂”方面的问题。“减假暂”是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也是司法实践中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不公的重点环节,而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正来自于此,因而也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在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方面,检察机关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逐案审查,严格防止违法“减假暂”情形出现。同时,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条件但社区矫正机构未提请减刑的,应当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履职。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应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依法依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督促执行机关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
 
    更加注重监管与帮扶的结合。法律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两大核心任务,即监管和帮扶,二者要相结合,不能偏废。“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是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社区矫正的实行,要有利于矫正对象重新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其家庭的稳定性遭受太大影响。但在实践中,不少地区的社区矫正措施呈现单一化现象,即太过注重监管,而忽视了帮扶。一方面,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数量并不充足,还有大量人员并非专岗专职,有的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确实存在客观困难;另一方面,“重监管、轻帮扶”的思想依然比较普遍,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更倾向于以行政手段采取硬性的监管措施,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教育性矫正措施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指导、后续就业指导等工作则显弱化。在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内在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在社区矫正法的框架内制定出明确、细化且实际可行的社区矫正具体措施,通过立法规范社区监督管理工作细节,在此基础上,成立专职矫正帮扶小组,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原因设计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落实。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关注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家庭融入以及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心理教育、就业创业教育等方式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处理好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之一。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社工、志愿者和其他的社会力量。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度还不高。究其原因,一是目前我国社会力量的整体发育水平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不足,未能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相结合的社区矫正环境。二是社会力量的准入制度不够清晰以及针对帮扶措施的具体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其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了权责不清、标准不一等问题。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社会组织做到同向同行,推进社区矫正的协同和有序进行。与此同时,还需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创新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如设置以提供志愿服务为基础,以人力资源合作、服务捐赠和项目竞标为辅的长效协同发展机制,以此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效能等。




编辑:石丽丽     郭亚军             编审:刘正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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